一、核心联动逻辑
共享农庄和社会企业联动这件事, 其本质其实就是把农庄所拥有的农业资源, 比如说土地、设施、农产品以及农旅场景, 与社会企业本身具备的组织能力以及市场渠道进行一个结构性的匹配, 以此来形成一个由资源端加上运营端所构成的协同闭环。共享农庄负责提供生产用的空间以及相关的供给能力。
社会企业则负责进行品牌运营, 开展社区服务, 并且提供就业帮扶这些社会化功能。这两方共同利用股权合作的方式来实现利益共享。这两方同时也能够通过项目委托这种方式来达成目的。此外, 联合运营模式也是一种可行的路径, 通过这种途径双方可以实现各自期望的利益。
二、目前市面上通行的联动模式, 一共有这样三种主流的样式。
1. 股权互投模式
共享农庄拿土地使用权限还有设施资产这些去变成社会企业的股份, 然后社会企业拿自己的资金加上品牌价值以及管理本事去变成农庄的股份。两方人员凑到一起组建一个混合持股的平台公司。
在这个公司里面, 农庄方面主要侧重于农产品生产过程和农业旅游相关业务那边, 至于社会企业方面则主要侧重于商品的市场销售环节以及服务社区居民相关的工作。这种模式通常适用于那些已经具备较高规模化程度同时资产价值也定义得比较明确的农庄。
2. 项目委托模式
共享农庄把品牌运营、电商渠道、农旅接待, 还有社区支持农业这些板块, 整体委托给社会企业去运营。不过, 农庄还是要保留生产决策权和资产所有权。社会企业呢, 要按照约定好的比例来抽取收益, 或者是收取固定的服务费。这种方式, 是比较适用于那些有生产能力, 但是缺乏市场化运营能力的那个阶段。
3. 公益反哺模式
社会企业是把他们的那些利润, 或者是那些专项的项目, 比如说乡村教育、老年助餐啊或者残障就业这些情况, 直接就给放到共享农庄的这个场景里面去弄落地了, 然后农庄, 是负责提供相应的场地以及那一些基础的配套设施的, 这种模式它是以社会价值作为它的核心的目标, 而经济回报就只是作为一个辅助的存在, 它特别适合用来跟地方的政府那些关于乡村振兴的考核的指标给衔接在一起。
三、政策与制度支撑
农业农村部的《关于积极发展农民股份合作 促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意见》这个文件, 它里边明确说了, 要支持新型的农业经营主体, 去跟社会经济搞合作。
国务院办公厅发布了关于促进社会企业发展的相关文件, 这些文件在进行表述的时候给出了相应的鼓励意见, 希望社会企业在发展过程中能够和社会实体进行结合, 同时还需要和农业以及社区等场景结合起来, 最终达到拓展服务范围半径的目的。
各地的乡村振兴条例普遍都是把那三产融合还有农旅结合作为那个重点支持的方向的, 就是为了让那种联动的状态能够有一个土地方面的配套, 税收方面的配套,以及金融方面的配套的。
四、所谓的落地这个事儿共享农庄与社会企业联动, 它究竟有哪些关键点。
1. 关于主体资格这件事情, 需要双方都必须要完成工商注册或者登记这么一个程序, 这样才能把法律身份给明确下来, 从而避免那种所谓的挂名合作的情况出现。
2. 收益分配方面: 需要在合作协议当中把具体的分配比例、结算周期, 还有退出机制这些都写得清清楚楚, 另外, 建议最好是能够引入第三方的审计机构来进行相关的工作。
3. 在土地合规这个方面,共享农庄里面所涉及到的那个土地流转的这种行为共享农庄与社会企业联动灵音心图, 是必须得去符合, 也就是必须得要遵照《农村土地承包法》里面的相关规定来做的, 而且, 那个流转的期限, 它是不能够超过承包期还剩下的那个年限的。
4. 关于品牌和数据这一块, 像农产品溯源数据还有会员数据这些核心的资产, 到底归属权归谁, 一定要在协议里面写清楚, 以此来避免发生纠纷。这样做是为了防止, 等合作终止了以后, 会因为这个事情而扯皮。
关于社会企业是否可以直接持有农庄的土地使用权这一问题, 答案是否定的。土地的使用权, 实际上是通过流转合同的方式来获得的, 而土地的所有权则是明确归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
联动项目是否可以申请专项补贴, 这个问题是可以得到肯定回答的。那些符合规定条件的三产融合项目以及乡村公益类的工程项目, 都有机会去申报县级或者是县级以上级别的乡村振兴专项资金, 也可以去申请社会创新基金, 不过具体的事情还是需要看当地的农业农村局或者是民政局所发布的年度申报指南里面是怎么规定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