慈善信托的财产从它依法成立的那天起, 就有了法律规定的独立性。这种独立性体现在它会和委托人的固有财产分开, 也会和受托人的固有财产分开, 还会和受益人的固有财产分开。所以的话, 任何一个当事人的债权人都不能够对这段信托财产主张自己的权利。
另外呢, 如果受托人到了破产的这个境地, 这个信托财产也不会被列入到他所拥有的破产财产里面去。而这个特征, 正是慈善信托区别于普通捐赠的重要地方, 也是它区别于基金专户管理这种模式的核心所在的地方。
一、法律依据
1.根据《信托法》第16条的规定, 信托财产和受托人自己所有的固有财产, 必须把它们区分开来。这些东西不能混在一起, 也就是说是, 信托财产不能变成受托人的固有财产中的那个部分。
2.《信托法》第17条提到, 当委托人或者受托人发生死亡的情况的时候, 或者是他们被依法撤销、被宣告破产的时候, 还有当他们解散的时候, 这个信托财产本身并不会因为上述的这些情况而终止掉。
如果那个受托人是因为前面说过的这类原因而导致他无法继续任职的话慈善信托财产独立性问题灵音心图,那么接下来就应由那些承接过他的职位的人来说接着处理那些信托里的事务。
3.对于《慈善法》第44、46条的规定, 设立慈善信托应采取书面的形式, 至于慈善信托中的财产, 它们的管理以及运用, 必须符合设立该信托时的目的, 千万不要, 或者是绝对不能够把它们的用途延伸到非慈善的目的上面去。
4. 银保监会和民政部的相关指导意见, 进一步细化了慈善信托财产登记的操作要求, 又进一步细化了独立核算的操作要求。
二、这个独立性对于所有的相关方来讲, 它是具有一种具体约束作用的, 这种作用表现在多个方面。
(一)针对那个负责委托的人, 也就是我们所说的设立人。
当慈善信托被设立, 并且相关的财产完成了转移登记, 这些财产就不再属于委托人个人的财产范围了。如果委托人在其中没有保留撤销的权利, 就不能对这些财产再行使那些作为所有者的权利, 也无法再去管理它们, 而且委托人的其他债权人也不能针对这些申请来强制执行。
(二)对受托人
受托人是需要把信托财产和固有财产严格分开来记账的, 而且还要进行独立的核算工作。在受托人自己发生债务纠纷, 或者被法院宣告破产的这种时候, 信托财产是不应该被算作它的责任财产的, 同时也是不能被划入到破产财产里面的。
如果出现了受托人把信托财产和固有财产混在一起的情况的话, 受益人或者是监管部门是拥有权利去请求恢复原状的, 并且还可以要求赔偿损失的。
(三)对受益人
受益人在信托财产上面是没有所有权这一说的, 他只是根据信托里写的那些文件条款, 去请求那个受托人按照事先约定好的目的, 把钱或者东西分给他或者是给用掉而已。
在受益人自己破产了的那个时候, 他手里掌握的这种叫作信托受益权的东西算不算是他个人破产案件里的破产财产到底是怎么一回事, 这个事儿得看信托文件里面到底是怎么约定的, 同时还要参照《信托法》第48条这个规定来最终拍板决定。
三、破产隔离机制
这个条款构成了对慈善信托财产的独立性所提供的, 在最低限度上的保障。
一旦发生受托人破产的情况, 信托财产就不会被包括在它的破产财产里, 而是由承继人来接着进行管理工作。如果找不到承继人的话, 就得由主管部门去指定一个全新的受托人。
当委托人陷入破产状态时, 作为重要法律事实的信托财产已经完成转移手续慈善信托财产独立性问题,并且该财产已经登记在受托人的名下, 所以这个情况意味着它完全不再属于委托人能够进行分配的财产范畴。
但是如果需要特别注意的是, 如果在最初设立信托的时候, 存在利用信托财产来清偿委托人个人债务这样的欺诈性情形, 那么相关的债权人有权依据《信托法》当中第19条的具体规定, 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请求, 要求撤销该信托关系。
四、实务要点与风险提示
1. 要想把财产转移这件事做到位, 法律上要求的登记程序必须彻底完成。具体来说, 如果涉及不动产或者股权这类东西, 相关的权利人必须要去办理所有关于权属变更的手续。要是没有把这些变更手续给办妥的话, 即使内部已经发生了变动, 面对第三人的时候, 这种独立的权利状态也是不会发生对抗效力的。
2. 受托人需要为慈善信托设立专门的独立账户, 并且要定期编制管理报告, 向民政部门以及委托人进行汇报。
3. 这绝对是不能够混同的一条底线, 意思是说受托人不能够把信托财产拿去用于自己公司的自营业务, 同时也绝对不能拿这些信托财产来为信托公司自己或者是与自己有关联的其他方提供担保。
4. 独立性这种东西, 它并不是说一点边都没有、完全绝对的。如果委托人在设立这个安排的时候, 心里头存着恶意, 就是为了躲避债务的话, 那么债权人就可以主张撤销。另外, 要是受托人严重地违反了信托的目的, 那么受益人就能够请求法院, 去撤销他们做的处分行为。
五、常见疑难
问题是, 慈善信托里的财产这个事儿, 能不能直接被拿着税务机关的那个身份的人去搞强制执行这个动作。
答: 信托财产不是受托人或者委托人的作为纳税主体的那种财产, 但是, 受托人如果按照税法的规定来缴纳与信托收益有关的税款, 这些税款应当从信托财产里面列支出来, 税务机关不能拿委托人以前欠税这样的事由来直接执行信托财产。
在慈善信托终止之后, 那些剩下的财产最终是要归属到谁的手里去这件事, 会不会影响到对这个信托独立性的认定?
对于这个问题, 答案是这样的: 在终止之后, 所剩下的财产是按照国家法律规定的信托文件里面的约定或者《慈善法》第50条的要求, 分配给那些具有同样性质的慈善组织的, 因为这部分的分配行为本身是属于信托终止以后所产生的一个法律上的后果而已, 所以它并不会对之前存续期间被认定为独立性的这样一个事实造成任何的影响。

